近日,记者走访市内多家酒楼和餐厅了解到,一些餐饮企业的经营理念仍未及时转变,与厉行节约倡议相违背的“最低消费”现象仍隐性存在。
一些餐饮企业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,对消费者设置“最低消费”,表面上看,它似乎属于市场行为。但实际上,这些条款让消费者不能充分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,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,属于法律禁止的强制性消费,也就是“霸王条款”,大大助长了铺张浪费行为,成为餐桌浪费的“帮凶”,因为它引导的是灰色消费,是不正常的市场浪费。尤其让人痛心的是,消费者为了不吃亏,就会点满最低消费额的饭菜,最后吃不下,盛宴就变成“剩宴”。
事实上,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早已明确规定,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否则规定内容无效。也就是说,即便餐饮经营者在大堂张贴了最低消费告示,因为违反国家法规也是无效的。而要求消费者支付最低消费额,或变相要求消费者做出最低消费额度,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。
笔者认为,既然设置“最低消费”属于“霸王条款”,已被相关法规明令禁止,餐饮企业就应该加强自律,不搞“潜规则”,自觉规范餐饮业行为,懂得赚钱要取之有道,应主动废止和整改,决不能再换上各种“马甲”后隐性存在,而应该公道、合理定价,并尽到主动、全面、准确告知消费者的义务,不断转变经营理念,从“一餐多消费”转向“多次来消费”,用食品质量和餐饮服务吸引消费者,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,保障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。
同时,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,定期组织执法检查,善于甄别和扒下设置“最低消费”的各种“马甲”,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,予以严厉查处和惩罚,加大商家违法成本,形成违法警戒效应,逐步规范并净化餐饮行业市场,不给餐饮经营者有任何侥幸心理和可乘之机。此外,消费者组织和媒体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,大胆揭露并监督“最低消费”行为,持续开展消费教育和宣传。尤其是广大消费者要增强权益意识,主动抵制“最低消费”,及时向主管部门举报,倒逼餐饮企业主动整改。唯有如此,消费者“舌尖上的选择权”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。
(梧州日报 吴家宁)